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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

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

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1、保险合同变更是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,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,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,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。变更内...

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

1、保险合同变更是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,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,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,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。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、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。

2、)(5)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,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,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,合同效力终止,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。

3、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,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改变保险合同的主体、内容或客体。虽然保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,双方当事人均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。

4、一般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,保单转让非经书面通知保险公司,不产生效力。不可变更受益人的保单,鉴于该类所谓转让,在一定条件下,仅可以变更交付义务人、被保险人,不能转让受益,不会成为市场化转让。

5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,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,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但是,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,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6、法律客观:如果想要变更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,首先,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的权力需要最终由被保险人来掌握并行使,其次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变更,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,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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