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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偿金是在合同前

补偿金是在合同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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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

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,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;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,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,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,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。

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: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×月工资。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有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决定的。

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”《劳动合同法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,在之前终止 劳动关系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,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。

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;不满6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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