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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同法》97条

《合同法》97条

如何理解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问题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:2008年以后计算经济补偿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处理,包括新规定的经济补偿、...

如何理解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问题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:2008年以后计算经济补偿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处理,包括新规定的经济补偿、加付赔偿金、双倍工资。2008年以前仍执行《劳动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第三段对协解补偿金计算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7条规定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,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
XX年实施的《劳动法》并未明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原则,20XX年前因《劳动法》无相关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亦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。但这种观点其实并不正确。

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
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,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补偿年限从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,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问题,依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执行。所以,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分段计算的。

《劳动法》第97条,不是关于存续劳动合同的规定,条文:“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,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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