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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合同部分无效

保险合同部分无效

下列那些情形,保险合同部分无效 1、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:(1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、...

下列那些情形,保险合同部分无效

1、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:(1)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、被保险人责任的;(2)排除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。

2、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:违法性,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;自始无效性,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;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,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,确认合同无效。

3、保险合同无效 的情形包括: 投保人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;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;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,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。

4、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:违法性。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。有不履行性。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,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,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。

5、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: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:不合格是指保险人、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。

6、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保险合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;保险合同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;以及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等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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